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布活动,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及《河南省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规范公开各项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本会将根据本制度信息公开管理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会信息公开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的信息公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日常信息公开以及重大项目、重大事件和财务管理等信息公开事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本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本会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本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分类公开原则。本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九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个别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本会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自愿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不随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严格履行修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本会按照“合法、真实、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二)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三)本会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对外公布。
(四)本会的工作动态,包括:分支机构、对外合作、业务活动、公益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须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七)本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本会根据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一般给予说明。
第十五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对该信息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同时也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本会出版物(如年报、简介等)、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新闻发布会等)、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