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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科技学院章程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赵芳芳    初审:杨刚要    终审:王军胜    发布时间:2022-08-23

序 言

黄河科技学院创办于1984年。1985年12月,经郑州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黄河科技专科学校;1989年8月,经河南省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郑州黄河科技大学;1994年2月,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建立民办黄河科技学院;2000年3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黄河科技学院。建校以来,秉持“为国分忧,为民解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宗旨,坚守“办一所对学生最负责任的大学”的办学愿景,以“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开拓拼搏,稳步提升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勇于探索,改革创新,构建了“本科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养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创立了“以党建为核心,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思想政治工作模式,形成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传统,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与时俱进的办学理念。

学校的近期目标是建成国内一流应用科技大学,远期目标是建成国际一流应用科技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治理体系,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学校和举办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黄河科技学院,简称黄科大;英文名称为Huanghe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写为HHSTU。

第三条 学校本部设在河南省郑州市,注册地址为航海中路94号,设有航海中路校区、紫荆山南路校区、济源校区。

第四条学校为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开办资金为2400万元人民币,属非营利性法人单位,由胡大白举办,由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等职能,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科学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办学结构,提升办学层次,建设一所面向地方、服务基层、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国内一流应用科技大学。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学校设置工学、理学、文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专科教育,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适度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中外合作办学等形式的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

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招生;

(二)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调整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依规制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和学位授予办法;按照有关政策招收和培养学生,依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

(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学研合作,争取社会支持;

(五)开展与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六)本着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学校教职工数量、校内组织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薪酬福利;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目标,明确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健全学校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九)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创造自由、平等、公正的育人环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十)按照教育部规定,自主确定学校校长、副校长等领导职务及职数;

(十一)依法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四)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五)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执行国家民办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如下办学理念:

办学宗旨:为国分忧,为民解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办学愿景:办一所对学生最负责任的大学;

办学方针: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提高管理水平为手段,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为保证;

学校精神:开拓、拼搏、实干、奉献;

校训:厚德博学、砺志图强。

第十三条 学校标志寓意为充满生机活力的朝阳从美丽富饶的大地上喷薄欲出,象征学校辉煌事业的崛起以及无限壮丽的广阔前景。

第十四条学校官方网址是http://www.hhstu.edu.cn/

第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2日,校歌为《喷薄欲出的太阳》。

第二章 党组织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一)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黄河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

(二)学校党委设书记一名、副书记两名。学校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三)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设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学校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实行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规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或兼任行政管理职务,学校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

(二)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三)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设置中共黄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根据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落实党建经费、办公及活动场所,保障各项工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

第三章 举办者

第二十三条学校举办者为胡大白,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24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权利

(一)依法制定学校章程;

(二)指导学校发展规划制定,监督、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公益事业性质;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调整;

(三)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选;委派代表担任学校董事、监事;

(四)根据学校实际发展配置教育资源;

(五)通过学校董事会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

(六)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三)制止任何侵害、妨碍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如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约定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并可约定合理的变更收益,但不得涉及学校法人财产。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为自然人时,因意外或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学校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或其法定继承人(自愿)依法提起举办者变更申请,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举办者或其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人选由举办者提名。首届董事会组成人选由举办者推选。之后董事会换届,校长、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即成为董事,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举办者委派。

董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董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董事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学校章程、章程修订案,审定学校规章制度;

(二)决定校长的聘任、解聘及薪酬;根据校长推荐任免副校长、总会计师并决定其薪酬;

(三)制定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方案;审议并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方案;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

(六)督查董事会决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以及依法决定对外投融资行为;

(八)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以及学校人事、财务、行政等重大决策性文件;

(五)监督本单位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的合理配置;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举办者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代行权利。董事不能参加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职权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召开。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必须获得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事项出现决策僵局时,董事长有最终决策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决策咨询委员会、风险防控委员会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章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举办者代表担任。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学校章程和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董事会提出监督的重要事项和学生、教职工要求监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四)当学校董事、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六章校长

第四十一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负责学校行政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活动;

(四)按照精简、高效和为学生、教职工提供便利服务的原则,拟订学校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确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健全监督与制约机制;

(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自身情况,提出设立、变更或者调整教学科研单位的方案;

(六)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

(七)确定校长办公会议题,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处理、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检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校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职责是:安排部署董事会决议的落实工作,研究处理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对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章学术组织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组成综合考虑学科领域、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情况合理确定,确保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直聘委员和推选委员,委员会由不低于二十一人的单数组成。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由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校内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教授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名额按学科门类,兼顾不同专业分配,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独立自主地履行学位评定、学位授予及其他相关职能。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四人,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每次至少更换四分之一或以上的委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应突出学术水平,从学校主要负责人、知名专家及学科带头人中选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各教学科研机构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位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位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八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学部、研究院等二级教学科研机构。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增设、变更、归并或者撤销。

第五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有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可以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提出设立系(部)、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技术合作、科学研究等多种方式,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

第五十三条教学科研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落实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等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制订应急管理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九章 群团组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建立校、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单位两级工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学校工会依法保障学校良好可持续发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共青团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黄河科技学院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规章开展活动,在学校改革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全体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青年突击队是由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组成的先进青年学生的自律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在安全稳定、学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第五十九条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给予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章 学生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正式注册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的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投诉、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了解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知悉并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二)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师重道,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积极主动完成学习研究任务,自觉培养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抗挫折能力;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恪守校训,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在学校接受培训、短期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章 教职工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职员、工勤人员。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教职工的聘任、晋升、奖惩。

第七十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教师享有法律许可的教学、科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

(四)在品德、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评聘、评优奖励、纪律处分等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国爱校,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认同和践行学校办学理念,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传道授业解惑,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批评和抵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四)为人师表,恪守教育部发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监督、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等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的投入、校内外的赞助与捐赠、学生缴纳的学费、国家的财政补贴、校办企业和校属单位的合法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学校发展资金。

第七十六条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及权益。学校对其资产享有完全的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学校有权使用教职工和学生的智力成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学校对全部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自主使用和管理的权利。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学校资产,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财务预算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与监督管理制度等制度。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八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开源节流,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自主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实施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八十条学校依法设黄河科技学院校友总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应遵守黄河科技学院校友总会有关规章,关心支持本校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

第八十一条学校成立黄河科技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二条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学校可以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十四章变更及终止

第八十三条学校举办者变更,学校分立、合并等其他重要事项,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举办者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相关变更或备案。

学校的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即行终止:

(一)董事会决定停办,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时;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坚持办学时。

第八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学校清偿债权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按照举办者提议、学校董事会决议安排进行处理。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当在完成清算之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八十六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性,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修改章程:

(一)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章程规定与之出现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办学类型、组织形式以及资产性质等发生重大变动时;

(四)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认为需要修改时。

第八十七条 修改章程要充分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委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