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保障学校事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黄河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内监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遵从党章党规,推进依法治校,严格用权监督,提高工作效能,着力解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学校作风建设制度不力,执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政策棚架,懒政怠政,纪律松弛等问题。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内决议和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三)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严守党的政治规矩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确保全校令行禁止情况。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执行校院两级《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不断完善领导班子决策运行机制。
(六)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引进、职称评聘、招生录取、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与物资(设备)采购、评优评先等重要工作运行情况。
(七)贯彻落实党务公开、校务(部务)公开,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情况。
(八)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九)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学校有关制度,加强作风建设,查纠“四风”情况。
(十)校属各单位(部门)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情况。
(十一)各级领导班子强化责任担当,改进工作作风,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发挥领导带头示范作用,推进融合发展、转型发展情况。
第四条 校党委对党内监督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构建党委全面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专责监督、党政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和监督体系。
第五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方针,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约谈、谈话函询,作为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推进“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常态化。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全体党员。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基层党的委员会和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章 学校党委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对党内监督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对分管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上级组织决策决议和学校工作部署,以及政治立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情况。
第九条 校党委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内监督工作,重点听取审议学校重要岗位、关键领域、重点环节内控制度运行及廉政风险防范情况、基层党组织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与加强自身建设情况等。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坚持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带头坚定理想信念,带头强化党性修养,带头践行“三严三实”,带头加强作风建设,带头涵养道德情操,带头塑造家风家教,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全校做到的分管部门首先做到。
第十一条 聚焦解决基层党组织及党员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薄弱环节和违规违纪问题,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校属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地落实。
第十二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推进民主生活会经常化。学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严格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虚心听取批评,带头修正不足。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所联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当依照组织程序对其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校、部(院)两级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严格选人用人标准,规范选人用人程序,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防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确保选准用好优秀干部。
第十五条 坚持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接受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必须将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列入重点内容。
第三章 学校纪委的监督
第十六条 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纪委应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二级党组织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重点加强学习遵从党章、执行党的纪律、落实工作部署、廉洁阳光用权的监督。
(二)加强重大事项决策监督。纪检干部根据需要列席重要工作部署会议,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党政工作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
(三)协助党委开展专项监督。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监督重点,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散漫慵懒、作风浮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行为。
(四)强化重点领域监督。围绕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引进、职称评聘、招生录取、招标采购、学校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等重点工作,采取委派工作人员现场观察、谈话了解、暗访、调阅资料等方式实施跟进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提醒教育。坚持抓早抓小,把上岗廉洁谈话、提醒约谈、警示约谈、告诫约谈,作为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抓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第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单位(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二十条 推进谈话函询常态化。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推进谈话函询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日常监督和纪律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依规依纪开展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在全校造成恶劣影响、被立案审查追究责任的,应坚决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健全自我约束监督机制,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促进纪检干部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对专兼职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发现纪检干部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章 党政工作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党政工作部门履行职能监督职责,有效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督,既加强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职权范围内的系统化日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落实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党办、校办的综合协调、督察督办、服务保障职能,确保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规章制度落地落实落细。坚持党务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完善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和考察考核制度,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的核心理念,认真落实干部选拔、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核评价等监督管理制度,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
第二十六条 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教授有纪律,公开发表有要求”,切实加强学报、校报、校园网、新媒体、学术沙龙、讲座论坛等意识形态阵地管控,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
第二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严防党员教师踩雷区、越红线。对违反禁令、师德失范、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贯彻执行上级政策,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人才招聘与职称评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招标采购、资产管理等重要经济活动的风险管控,推动形成务实管用的内部管控机制。
(一)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切实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和收支管控。发挥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职能,强化重大开支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加强预算资金绩效审计。对挪用、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惩。
(二)加强对基建工程、修缮维修、物资(设备)采购、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健全完善学校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对于招投标和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严惩。
第三十条 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法规制度,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执行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招生信息“十公开”等规定,严管严控新生入学学籍异动,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在阳光下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严格政策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各类校级以上(含校级)评先评优和学生收费、奖贷助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二条 强化岗位职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非主管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工程建设、招标采购、招生录取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结合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实际,了解党员、师生对学校工作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学校党委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检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学校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师生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学校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客观负责地揭发、检举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整改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虚心接受来自各方的批评。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结合思想工作实际,查找问题根源,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纪委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黄河科技学院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指派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黄河科技学院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