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中共黄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执纪审查调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进纪律检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校内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要求,围绕监督调查处置,依规依纪依法执纪问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第三条 执纪审查调查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重大问题,应由纪委监督室提出初步意见建议,提交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立足客观公正,把握政策法规,严谨审慎处置审查调查工作。要使每一项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经得起法规检验、实践检验和历史检验。

(四)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干部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成立领导小组和调查小组。根据职工干部管理权限,建立执纪审查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分级分类调查小组,领导小组由校纪委主管领导任组长,纪委监督室负责人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监督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调查小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一人由校纪委或二级党组织纪检工作人员组成,另一人根据案件性质,由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审查调查对象涉及中层和二级单位领导干部的由学校成立调查组,其他人员由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审查调查。

第二章 谈话函询

第五条 采取谈话方式的,由监督室报请校纪委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级分类谈话。

第六条 谈话人员应不少于2人。谈话过程中,需认真做好谈话笔录,填报谈话记录表,规范整理谈话资料,提出处置意见,5个工作日内报纪委监督室。

第七条 学校调查组对涉及的中层和二级单位领导干部的谈话,校纪委委托二级党组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的谈话,均填报校纪委《委托谈话呈批表》《委托谈话函》,各级各类谈话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谈话对象应在谈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中层和二级单位领导经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经所在部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监督室。

第九条 采取函询方式的,根据调查需要,经纪委领导研究后下发《函询通知书》。

第十条 函询对象应按照《函询通知书》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写出《情况说明》,中层和二级单位领导经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经所在部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监督室。

第十一条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

(一)对函询问题作出的说明;

(二)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检查;

(三)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四)需要向组织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监督室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需对其中问题进行核实。如发现未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问题的,应责成函询对象再次就有关问题作出如实说明,并将其不实态度作为从重处理情节考虑。

第十三条 谈话函询对象应就校纪委对函询问题的采信情况,在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就错误事实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剖析和自我批评。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结束后,监督室应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报纪委领导审批。

(一)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具体处置方式及承办人由纪委书记决定。

(三)对反映问题不实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谈话函询办结后,监督室要认真整理相关材料,移送综合室,妥善保管备查。办理谈话函询材料交接,应履行交接手续,填写《黄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谈话函询材料移送表》。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十六条 拟定初核处置意见

(一)直接处置。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经纪委书记审批确定为“初步核实”处置意见的,直接处置。

(二)谈话函询后的再处置。根据谈话函询处置情况,需要进行初核的,由监督室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经纪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上级批转。上级纪委转办的明确要求初核的问题线索,由监督室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经纪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初核处置审定和上报

列入初核方式的问题事项,应经纪委领导研究批准。

(一)被核查人为中层及以上党员干部的,确定初核处置方式后,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

(二)被核查人属于中层以下的党员干部,确定初核处置方式后,成立核查组,制定初核工作方案,向校纪委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成立核查组。根据被核查人的职务、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线索性质,由校纪委按照分级分类处置的原则成立核查组。核查组至少2人以上,明确由1名同志担任安全员,填写《核查组组成人员登记表》。

第十九条 制定初核方案。核查组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制定初核方案。初核方案主要包括:初核依据、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需要初核的主要问题及内容、初核的方式及步骤、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条 初核工作的开展。按照初核方案,选准切入口、突破口,开展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法收集证据:

(一)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二)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四)核查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作出鉴定勘验;

(六)开展初核谈话,做好笔录,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七)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该予以暂扣。

初步核实中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指反映问题涉及人员,包括举报人、有关事项请托人、参与有关事项决策人、有关事项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与“相关人员”谈话,或依据“相关人员”谈话结果,与被反映人本人进行情况核实,应履行纪委书记审批程序。初核谈话要形成标准规范的谈话笔录。尤其是经过初核拟转为立案审查调查的,应严格按立案审查的标准,收集相关证据,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初核分析处理和报批。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建议,撰写初核报告。初核报告包括初核依据、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的主要问题、存在的疑点、处理的依据和建议,最后由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备查。

初核报告应报纪委领导审批,必要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

根据初核结果分析,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反映失实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建议予以了结。必要时还应当向被核查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诬告陷害者,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处分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或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核实的,建议暂存待查,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核查。

(四)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审查条件,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予以了结”归档。经监督室主任汇报,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予以了结的事项,监督室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组卷,将初步核实的表格、文本、证据材料和程序性材料等移送综合室存档,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黄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初步核实材料移送表》。

第二十三条 “暂存待查”管理。经监督室主任汇报,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暂存待查的,监督室负责对相关资料组卷,将初步核实的表格、文本、证据材料和程序性材料等移送综合室暂存,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黄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初步核实材料移送表》。

第二十四条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办结归档。经监督室主任汇报,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对被核查人不给予党纪处分的,可以由纪委相关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对被核查人进行教育处理;经批准也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转交被核查人所在党组织进行处理。

在落实教育处理后,监督室负责对相关资料组卷、办结、归档,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黄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初步核实材料移送表》。

第二十五条 转立案审查。经过初步核实,已经掌握被核查人部分违纪或者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经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第四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室经过初步核实,已经掌握被核查人部分违纪或者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违纪或者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经过调查确定相关责任人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经纪委领导批准,由监督室按程序分级分类立案审查调查。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以不再履行普通的立案审查程序,由监督室登记后依据违法事实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行政处罚、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等生效法律文书,认为需要追究有关党员、干部纪律责任的,经纪委领导审批后,监督室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监督室起草立案调查呈批报告,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按照流程报校纪委领导批准后,由校纪委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审查调查组,开展审查调查工作。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

对党组织违纪立案审查按照组织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一条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违法、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委书记主持召开纪委委员会议,报学校主要领导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第三十二条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十三条 涉及违纪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进行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和涉案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涉及违法犯罪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报司法机关处置。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2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有关书面通知。

第三十五条 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根据被审查人职务级别,确定首次谈话人员。被审查人为中层及以上党员干部,一般应由纪委书记首谈;被审查人为中层以下的党员干部,由纪委监督室主任或委托二级党组织负责人首谈。首谈主要是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第三十六条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人身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和民族习惯,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七条 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三十八条 校外调查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条 审查调查组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捺印。已调取的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一条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并移送综合室存档,办理交接手续,填写《黄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立案审查材料移送表》。

第四十三条 监督室根据审查调查情况,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提出撤销案件的建议,由监督室审核后,经纪委书记审批。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撤销案件的,监督室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撤销案件的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党组织。

第五章 执纪安全

第四十五条 执纪审查调查工作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河南省纪检监察系统执纪审查调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要求,保障谈话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第四十六条 依据《河南省纪检监察系统审查调查场所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校内谈话室,谈话室用于函询谈话、诫勉谈话、廉政谈话、谈心谈话、用于涉嫌一般违纪违法,适用第二、三种形态处理的谈话。

第四十七条 综合室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确保运行正常。谈话室使用期间,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谈话人员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开展谈话前,应按照“六个必知”要求,在对谈话对象个人情况和案情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厘清谈话内容,明确谈话方向、策略、方式及各环节突发问题的处置方式,制定详细、周密的谈话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指定一名专职纪检干部担任安全员。

第四十九条 谈话对象由所在部门的党组织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陪同到达谈话室,谈话前应对谈话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

第五十条 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内,谈话期间应保证2名以上谈话人员在场。若谈话对象是女性,谈话人员应至少有1名女性参与。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上卫生间时要及时跟进,确保谈话对象始终不离视线。谈话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话室。

第五十一条 谈话时应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与谈话对象谈话,谈话期间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谈话对象。

第五十二条 严禁将谈话对象留置在谈话室过夜,连续谈话不得超过6小时,谈话对象用餐、休息后谈话时间重新计算。每天谈话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按照进出谈话室的时间计算),严禁在夜晚23时以后进行谈话,谈话中如遇谈话对象情绪波动,要适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减压工作,必要时暂时终止谈话。

第五十三条 加强谈话过程监督管理,在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开启监控设备,直至谈话对象离开谈话室,确保谈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谈话期间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使用监控设备,不得随意复制或删除监控数据,不得泄露监控内容。

第五十四条 《谈话笔录》应当场制作完成,在谈话室内交由谈话对象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谈话对象现场签字捺印。

第五十五条 谈话结束前,谈话人员应当根据谈话内容、谈话对象情绪变化等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减轻思想压力,消除安全隐患,待情绪稳定后方可让其离开谈话场所。

第五十六条 谈话结束后,视谈话对象的身体健康、情绪变化等情况,谈话人员向被谈话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谈话有关情况,并提出心理疏导、安全防范等要求。谈话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谈话对象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全面掌握其工作、情绪等状态变化,必要时校纪委进行提醒、回访。

第五十七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做好纸质和视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监控音像资料可转存移动硬盘或刻录光盘随案移送,并严格按密级规定进行保管。原则上音视频资料应长期保存,如要删除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

第五十八条 谈话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谈话室内设备电源,清洁和整理内务,关闭门窗,确保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黄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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