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中共黄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纪律检查审理工作,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等制度规定,结合校内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审理工作是对我校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立案调查的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二条 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第三条 审理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纪委书记批准,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第五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移送审理的工作程序。监督室将案件移送审理时,移送人员要填写《案件移送审理呈批表》,移送人和接收人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移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1.移送审理呈批表及纪委书记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承办单位的意见;

3.全部证据材料;

4.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

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二)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1名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参与审理),全面审理案卷材料。

(三)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校纪委书记批准,退回重新审查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校纪委有关负责人批准,退回补充审查调查。

(四)审理工作任务:审查送审案件立案的合法性;审查党组织、党员的违纪事实;审核、鉴别反映违纪事实的证据;审查对错误事实定性的准确性;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审查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理及量纪建议是否恰当。

(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后,审理人员要与被审查人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陈述、意见和申辩,了解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对坚持错误的被审查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与被调查人的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同时,做好安全预案,在符合办案安全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六)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审理意见须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七)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 审理报告提出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经校纪委委员会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在1个月内向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同时抄送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处分决定应同本人见面,并签署意见。基层党组织及相关单位及时将执行情况向校纪委报告,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第九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议复查,经集体研究后,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第十条 案件结束后,审理组要将案件审理所形成的全部材料,组建“×××案件审理卷”册,制作卷册封面、卷内文件目录。

第十一条 自办案件的归档材料,一般应包括:信访举报件原件及相关附件、领导批示承办签、函询谈话材料、初核方案、调查证明材料、被反映人情况说明、初核报告、审查调查报告、审理报告或者有关处理建议、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黄河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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