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黄河科技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职员工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黄河科技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员工(含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及行政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权责统一、失责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师德师风建设责任体系

第四条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分级责任制:  

(一)学校层面:党委书记、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对师德师风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二级学部(院)、职能部门:党委书记、部(院)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直接责任人;  

(三)教职员工个人: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对自身行为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教师中心、纪委办公室、教育教学中心等部门协同落实责任追究。  

第三章 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情形

第六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治纪律,散布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  

(二)学术不端、抄袭剽窃、篡改数据等科研失信行为;  

(三)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利用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错误言论或传播有害思想;  

(七)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师德教育、监督机制缺失;  

(二)对师德问题隐瞒不报、处置不力;  

(三)因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师德失范事件。  

第四章 追究程序与方式

第八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调查核实(由师德建设委员会牵头成立调查组);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三)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教职员工责任追究:  

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校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校内通报批评。

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后果有一定程度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并不得参加评优、晋级和正常晋升工资。

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较重,造成的不良后果有较大影响的,给予当事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给予相关的党纪政纪处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严重影响很大的。对当事人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违反师德师风规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事实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责任追究:  

未按学校规定进行师德师风教育,导致本单位发生师德失范事件的,给予单位领导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严重的取消本单位当年度评优资格。

教职工发生重大违反德师风规范的行为,单位领导不按规定要求上报,造成迟报、谎报、瞒报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当年不得参与评优晋职晋升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黄河科技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办法》规定,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 处理结果记入教职员工个人档案,重大事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黄河科技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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